要旨
在自家國術館玻璃門貼醫療文宣,使不特定之一般大眾均可看見,其目 的為廣招顧客,自屬醫療疾病之廣告 參考法條:醫療法 第 78 條 (75.11.2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並非醫療機構,卻於其所經營之「陳門氣功國術館」玻璃門張貼「刮痧專治坐骨神經痛、骨刺、腫瘤、減肥……」等文字之市招廣告,此有照片附卷可稽,原告既在其國術館玻璃門貼醫療文宣,不特定之一般大眾均可看見,其目的為廣招顧客,自屬醫療疾病之廣告,從而被告機關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處原告罰鍰五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之處分,洵無不合。原告訴稱在自家玻璃貼示健康標語,並無以此招徠醫療業務,自不違反醫療法之規定云云,核無可採,且原告所張貼之廣告內容載有多項病名及療效,其以公開祖傳之刮痧專治疾病,仍不失為醫療行為,加以廣告,顯屬違法。又原告在原處分機關調查時及一再訴願程序中均坦承在自家玻璃門貼醫療廣告之行為,茲改稱該廣告為案外人康而福公司所為云云,顯屬飾詞諉卸,殊無足採,從而訴願暨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亦俱無違誤之可言。原告起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