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7號判決
均由奇美醫院全權負責,晉生醫療法人或其董事會並無同意權,且無權干預,復為晉生醫療法人所自認,是奇美醫院依系爭契約指派醫師至共同經營機構擔任院長(即負責醫師),應先由晉生醫療法人辦理院長執業及負責醫師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
⒉又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86條規定,可知醫療法第86條第6款係規範醫療法第85條之情形,而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則係規範「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足見不論自文義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35號判決
而原告係於網際網路上刊登醫學新知,既無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各款情形,依醫療法第85條第3項之規定,本不受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8號判決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且再審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經再審原告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先後以107年1月25日北市衛醫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八八號判決
但消防安全設備不屬醫療法第二十條之環境整潔、秩序安寧範圍,應屬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建築構造、設備之名詞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四號判決
查醫療法施行細則係依據醫療法(母法)第九十條授權訂定,其目的在補充醫療法之規定,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對於醫療廣告既採限制之立法方式,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乃對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補充具體之限制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四號判決
查醫療法施行細則係依據醫療法(母法)第九十條授權訂定,其目的在補充醫療法之規定,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對於醫療廣告既採限制之立法方式,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乃對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補充具體之限制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
,增加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無之病名種數限制,似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則違反行為時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尚難遽爾認即違反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
其依醫療法第122條授權訂定醫療法施行細則,此乃主管機關本於對醫療法之確信,就醫療法為細節性或技術性之規定,為職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母法之限度及目的,自得予以援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且上訴人前因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經上訴人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先後以107年1月25日北市衛醫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8號判決
是以,不論從醫療法第85條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之文義或其立法意旨,可知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範者乃有關醫療廣告範圍之限制;換言之,乃課予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不得超過醫療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9號判決
而按,醫療法施行細則乃根據醫療法第122條所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其性質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定之「授權命令」,自不得逾越授權之母法(醫療法),而與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196號判決
且本件係原告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之規定,由被告依第103條第1項所為之處分,與原告指陳之醫療法第85條規定尚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