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29號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285號判決
二、核被告余泓毅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救護等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醫上字第9號判決
條、第195條、第22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0萬元等語,上訴人於114年12月5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追加主張依醫預法第10條、第21條、醫療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張添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164號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499號判決
上揭所謂「應秘密之事項」,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2項規定,固係指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之各款病歷資料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94號判決
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傷害、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112年度簡字第45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上字第6號判決
另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江朝榮輔佐人蘇秀敏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上字第72號判決
經查,原審業已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醫療法、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經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大概認為反正躁鬱症身心障礙手冊在手,隨便恐嚇人都可以輕判吧,全然不思自己行為不當,本件又因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未獲審核通過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交聲再字第21號判決
並與75年11月24日公布醫療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規定不合?並與76年8月7日公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47條、第49條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