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了維護審判獨立及提升裁判品質,就此所進行的規劃、管理及監督事務,即為司法行政。對於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的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的措置。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 (處) 事務,即指庭長為審判順利進行得為必要的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文參照)。
實體訴訟要件
訴訟要件,就是使訴訟合法、有效提起的條件。又可區分為實體訴訟要件及形式訴訟要件,實體性訴訟條件是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例如案件超過追訴權時效、已經判決確定、經大赦或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的情形,就屬於欠缺實體訴訟要件。
目的性解釋
從條文的規範目的,解釋條文意義的方法。因為條文的訂定,必有其欲達成目的,因此從條文規範意義與目的為解釋之方法,可整合各種解釋方法,而找出條文的真正意義。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由於這四種權利均與公民參政權有關,因此該條所指「人民」透過目的性解釋結果,應解釋為僅限於中華民國公民。
層級化法律保留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概念略為: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應由法律規定;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或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亦應由法律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相對法官保留
「相對法官保留」是指原則上應由法官決定,但有情況急迫等情形,例外可由偵查或行政機關先為處分,事後再由法官審查處分之合法性。例如緊急搜索、緊急通訊監察。至於羈押則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只有法官有權決定,偵查機關只有聲請權,而無決定權。
專利
所謂專利,意指為鼓勵、保護、利用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創作人或設計人依專利法之規定得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獨占使用專利權之排他性權利保護。 例如:以手機觸控螢幕感應技術的方法,申請「發明專利」,如獲核准審定給予發明專利權,即可在專利權期限內獲得排他性權利。
駁回上訴確定
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上級審法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例如: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第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沒有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案件就「確定」,不能再提起上訴。
知悉權
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要求,以「知悉權(受通知權)」作為憲法訴訟權保障合法聽審權之基本內容,經由受通知而知悉,人民始能極盡攻防之能事,以保障其權益,並得就其權利伸張與防禦具有重要性之事項陳述。
合建契約
1. 當事人間約定共同興建房屋的契約,由於合建契約是民法債編所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故為「無名契約」的一種,關於合建契約的性質為何,應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依個案情形判斷。 2. 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方建築房屋,並依約定比例分得建造完成的房屋及其基地的契約。
阻卻違法事由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已經符合了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特定事由,可以認為他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此也不得予以處罰,如「正當防衛」就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例如:A持槍意圖射殺B,B發現後即時以球棒將A打昏,B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而不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