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扣押
解釋一:實施搜索或扣案時,對於發現本案以外之刑事案件證物或可得沒收之物,執行人員自不能視而不見。此時,只要該物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根據為應扣押物者,亦得扣押之。例如搜索販毒者住所時,另外發現槍枝,該槍枝雖非本案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應扣押物,但如係違禁物而有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時,亦應扣押是。 解釋二:法律並未禁止在執行搜索時,發現與其他犯罪相關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時,可以將這些物品加以扣押,這種情形就是「另案扣押」。不過,另案扣押必須事後陳報法院,由法院就個案具體情節審查合法性。 例如,被告因涉嫌販毒,警員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被告住所地,進入屋內執行搜索時,意外發現有槍枝,雖然不是毒品案(本案)應該扣押的物品,但持有槍枝本身構成其他犯罪,存在有「另案」的犯罪證據,因此,警員可以對槍枝進行「另案扣押」。
令狀主義
指國家機關在實施侵害或干涉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事項前,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法官所核發之書面許可(搜索票),其行為才具備合法性。例如:對人民身體、住宅之搜索,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居住自由權,因此,原則上必須事先向法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始可進行搜索。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駁回上訴確定
係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上級審法院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法院裁判,案件亦因此而確定。例如: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第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沒有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案件就「確定」,不能再提起上訴。
專利
所謂專利,意指為鼓勵、保護、利用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創作人或設計人依專利法之規定得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獨占使用專利權之排他性權利保護。 例如:以手機觸控螢幕感應技術的方法,申請「發明專利」,如獲核准審定給予發明專利權,即可在專利權期限內獲得排他性權利。
合建契約
1. 當事人間約定共同興建房屋的契約,由於合建契約是民法債編所沒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故為「無名契約」的一種,關於合建契約的性質為何,應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依個案情形判斷。 2. 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方建築房屋,並依約定比例分得建造完成的房屋及其基地的契約。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合憲性解釋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所謂合憲性解釋,是指法律規定若在文義上有多種解釋可能性時,應優先選擇符合憲法的法律解釋,捨棄違反憲法的解釋,以使法律具合憲性。
違法性意識
解釋一: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要被處罰,但是不用到知道自己是犯刑法哪一條罪的程度。例如:A毆打B,造成B受傷的結果,A知道毆打B是犯罪行為,也知道會被處罰,但是不需要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成立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解釋二:除了事實層面的主觀想法之外,要成立犯罪,犯罪人還必須了解或至少有能力了解他的行為違反法律,這種主觀認知的對象,不是這個犯罪事實本身,而是這個行為是否違法,這種對於行為是否違法的認知,一般稱之為違法性意識,也有人稱為不法意識,不論採取那一個名稱,犯罪者主觀上一定要認知或可能到認知「行為違反法律」,否則不能成立犯罪。違法性意識並未要求每個人必須明確知道自己行為違法,即使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但若透過查詢就能知道自己行為違法,仍然可以肯定犯罪人有違法性意識,可以成立犯罪,只不過因為這種情況的犯罪人沒那麼壞,所以得減輕處罰。 例如,美國人甲到台灣旅行拜訪朋友,在夜店認識美麗人妻乙,乙告知甲已婚,但甲認為台灣崇尚自由,應該不會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故仍與乙發生性行為,事後乙向丈夫丙道歉,丙依法提出告訴。由於我國刑法典中仍有通姦罪,甲與已婚的乙發生性行為,且甲明知其事,有明確的性交故意,甲已經構成通姦罪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問題在於:甲以為自己的行為合法,甲明顯欠缺完整的違法性意識,不過,若甲有台灣朋友可以詢問,也可以上網或利用其他管道查詢的話,則可以認為甲雖不知行為違法,但仍然有可能知悉通姦行為違法。
可非難性
刑法學說以「罪責」為犯罪成立要件之一。 罪責係指行為的不法係可歸責於行為人之責任,「責任」,則指非難之可能性而言,亦即對於行為人雖然可決定其應為合法行為,但卻偏偏決定實施違法行為,其所實施之違法行為即應予以歸責,而具有可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