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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最高行政院 101 年度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官聯席會議

101 年 12 月 24 日

同時向乙收取價金。甲、乙間之單一交易行為,同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1 條所定「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進口貨物」之定義,基於稅捐法定原則,成立二個營業稅之稅捐債務(9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進口貨物部分依營業稅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其納稅義務人分別為銷售貨物之營業人甲及進口貨物之收貨人乙。故甲仍有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開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乙之義務,不因 90 年 7 月 9 日修正公布、91 年 1 月 1 日施行營業稅法第 41 條之修正前、後規定不同而有差異。至於乙就同一貨物在進口通關時又向海關繳納營業稅,而造成同批貨物二次繳納營業稅之結果時,應循營業稅法第 39條第 2 項規定之程序,報經財政部專案退還乙在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款。 二、設題(二):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零稅率規定,係基於鼓勵提供勞務取得外匯之目的而訂定,設題(二)之國內營業人甲雖係為國外之丙居間,然提供之居間勞務,因係使國內買受人乙向丙購買貨物,進口至國內,而實質上非取得外匯,應認其提供之勞務非在國外使用,尚與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零稅率規定要件不合。又因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3 款之反面解釋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甲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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