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二)按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再者,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
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㈣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事實欄一㈡部分:⑴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如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統一發票記載之內容,均屬尚未發生之會計事項⑴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日止,並經該分局以112年7月12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123458348號函准予備查,復於翌日將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變更為「停業期滿展延」等情,論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㈢罪數之說明:1.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揭採購進口之本案飛機,係為提供農航所於國內進行國土空拍使用,係作為國內公務學術用途,並非國際運輸用途,且飛特立公司僅擁有普通航空業執照,不得經營飛航運輸業務,且本案飛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㈣罪數之說明: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於圖面上簽名認可,則原告嗣後變更設計內容自不符合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所稱之變更設計,原告當無從請求被告給付變更設計費;針對原告請求營業稅3萬1,258元部分,系爭契約第3條並未載明營業稅應由被告負擔,再參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營業稅額1,357,159元,下稱「系爭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逃漏稅的結果,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追繳所扣抵的營業稅額1,357,159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二)罪數:1、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銷售免稅貨物(電能)予台電公司,銷售額分別計新臺幣(下同)16,142,242元及13,127,412元,未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認上訴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月至108年4月各期營業稅申報案,申報「購買中央銀行(下稱央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即NCD)之利息收入」計新臺幣(下同)743,480,402元為其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惟銷售額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商號營利所得並徵收營業之基礎,參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㈡被告應負擔營業稅數額:按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