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
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17號判決
記相同,其未售出之餘存貨物,所有權未有移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仍應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判決
惟依債權人與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間之約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項規定,其約定無效,又債權人遭補徵稅額併罰款,係債權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153號判決
分別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四條、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449號判決
⒌被告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堅持以查獲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為處罰依據,與修正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310號判決
2、原告對被告所稱其據以撤銷原告營利事業登記之法令依據,並無爭議,惟原告縱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向北投稽徵所申請登記,亦係不諳法令所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482號判決
五、原告復主張被告一再罔顧原告之陳情,繼而處分罰進口稅及營業稅2倍,更嚴重的一項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營業稅3倍云云。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905號判決
惟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1號判決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或納稅義務人欠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4號判決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或納稅義務人欠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309號判決
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所明定。次按「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一、查獲前報備者。處新臺幣3千元(國幣1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