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32 條規定,應可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被保險人(加害人)無過失情形,故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應無按加害人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得代位求償金額問題
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故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裁處罰鍰者,亦有上開函釋適用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代位求償之業務,不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