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六號判決
㈣、被上訴人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的是責任制,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已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採無過失主義,不是責任制,況上訴人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向加害人求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再李春鳳所駕TV-六九八六號車與黃旺接所駕駛之拼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依財政部函令明文釋義拼裝車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適用之對象,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尚未將拼裝車列為須強制投保之車輛,故被告將此事故界定為強制汽車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再李春鳳所駕TV-六九八六號車與黃旺接所駕駛之拼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依財政部函令明文釋義拼裝車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適用之對象,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尚未將拼裝車列為須強制投保之車輛,故被告將此事故界定為強制汽車責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257號判決
⒉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未規定之情況,方有回歸適用保險法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條規定甚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七號判決
」,顯然將己車之駕駛人排除在外,以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屬責任保險體制,亦即駕駛人之傷殘或死亡乃是屬於傷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不能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責任保險相混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九十七號判決
,則執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及採責任保險之立法體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顯將己車之駕駛人排除於受害人此保護對象之外,以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屬責任保險之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32號判決
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受害人」係指因交通事故發生而致傷害或死亡之賠償情形,不包括該車駕駛人本身;亦即車輛交通事故之駕駛人,縱因該事故受有損害,亦不得依強制汽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二四號判決
付,惟被告以賴政文騎乘之腳踏車,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所稱之「汽車」,亦非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規定之車輛,是上開交通事故僅屬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為由,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後段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2號判決
(下稱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原告分擔70萬元,原告將上開金額匯款予富邦保險公司後,爰依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號判決
三、綜上所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加害人,既不包括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之僱用人,則被告即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加害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六八號判決
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等下位規範,變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之處罰要件及程序,顯然已逾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授權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
是以,本件即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自不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所規定之法定要件,故保險人自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惟原告在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