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係屬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或是除斥期間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
甲駕駛汽車因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乙死亡,乙之繼承人丙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向甲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丁請求死亡給付,並經賠付完畢。嗣戊主張其為乙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民法第 192 條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甲主張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扣除上開保險給付,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
向法院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經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之規定,丙、丁、戊既已受領己所為乙之死亡保險給付 200 萬元,即視為甲於上開確定判決命負擔損害賠償總額 90 萬元之一部分,應予扣除。丙、丁、戊則抗辯,己所為死亡給付屬政府為保障被害人所設救濟基金,得請求之主體本為乙,因乙死亡故由繼承人丙、丁、戊請求;該保險給付與渠等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自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者得請求之主體、依據及性質均有別,甲不得主張扣除。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5 號
乙於給付後,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起訴請求甲、丙連帶給付一百四十萬元。問: (一) 丙 (甲) 得否主張丁就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二) 甲應否連帶負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6 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此一求償權之產生是否需以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對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丙依侵權行為法則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乙保險公司就強制責任保險金額範圍內之醫療費用為給付,試問: (一) 乙保險公司可否以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之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由該局當然代位取得請求權,故除自負額外,丙不得再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二) 甲辯稱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丙並無實際上損害,不得請求賠償,且丙就此醫療費用支出,甲 (依侵權行為法則負賠償責任) 、乙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負給付責任) 、中央健康保險局 (依社會保險關係負給付責任)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丙既已受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給付,其債權已經消滅。甲之抗辯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