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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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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業法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11 月 21 日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 27–28
共 2 條
第 27 條
開啟 ›
高等
行政法
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依
法令
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8 條
開啟 ›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
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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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長、法官
§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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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之一 司法事務官室
§ 2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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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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