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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 27–282

27
  1. 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 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28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