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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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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 2.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專業法庭,這是為了處理需要專門知識和專業能力的案件而設立的。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的專業事件,可以指定專人或專庭來處理,但如果事務較簡單的話,也可以指定人員來兼辦。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高等行政法院在處理專業案件時能夠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專業人員來處理。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 行政法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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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於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