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專業法庭,這是為了處理需要專門知識和專業能力的案件而設立的。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令應由行政法院處理的專業事件,可以指定專人或專庭來處理,但如果事務較簡單的話,也可以指定人員來兼辦。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高等行政法院在處理專業案件時能夠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專業人員來處理。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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