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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通則

§ 1–88

2
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3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4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6
  1.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2. 期日及例假日,書記處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7
高等行政法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8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