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的規定。具體而言,這意味著法官的工作分配、代理順序、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以及工作分配的變更,都必須依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法官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結果經司法院核定後,供法官人事作業之參考,及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給晉級之依據。這表示法官在進行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前,必須考慮包括職務評定在內的法官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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