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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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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的規定。具體而言,這意味著法官的工作分配、代理順序、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以及工作分配的變更,都必須依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法官法第73條第2項的規定,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結果經司法院核定後,供法官人事作業之參考,及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給晉級之依據。這表示法官在進行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前,必須考慮包括職務評定在內的法官法相關規定。

  • 合議審判名詞
  • 法官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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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