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由於提供的法條為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這條法規是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根據這條規定,這些事務的分配由高等行政法院院長作出決定。具體來說,這項法規確定了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對於其他職員事務的權限,包括分配、決策等。然而,該法規並未進一步提到具體的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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