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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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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提供的法條為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這條法規是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的分配。根據這條規定,這些事務的分配由高等行政法院院長作出決定。具體來說,這項法規確定了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對於其他職員事務的權限,包括分配、決策等。然而,該法規並未進一步提到具體的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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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