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規定如下: 1. 高等行政法院的辦公時間根據中央政府法令的規定進行。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公時間,則不受此限制。 2. 在星期日和例假日,書記處應該派員輪流值日。每天辦公結束後,應該派員值夜。 根據這些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的辦公時間和值班安排都遵循中央政府的法令規定。這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有效地運作並提供服務。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公時間,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措施。同時,為了確保在非工作日仍有人值班,書記處需要安排值班人員輪流進行值日,並且在每天辦公結束後派員值夜。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運作能夠不受時間限制,保障法律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