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八章 附則

§ 82–843

82
  1.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3. 高等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高等行政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83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