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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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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2.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4條的解釋如下: 1. 第84條指出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這表示該法規在民國89年7月1日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2. 第84條第2項提到本規程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間。根據修正條文,除了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在修正發布日即可生效外,其他條文將在修正法規發布日後的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開始生效。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最高法院在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了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而第84條的第四條和第十條的修正條文則在修正發布日立即生效,這表示該修正部分的法規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開始生效;然而,第84條的其他部分將在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開始生效。

  • 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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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4 條規定:「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