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4條的解釋如下: 1. 第84條指出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這表示該法規在民國89年7月1日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2. 第84條第2項提到本規程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間。根據修正條文,除了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在修正發布日即可生效外,其他條文將在修正法規發布日後的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開始生效。 例子: 舉例來說,如果最高法院在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了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而第84條的第四條和第十條的修正條文則在修正發布日立即生效,這表示該修正部分的法規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開始生效;然而,第84條的其他部分將在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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