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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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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該法規允許高等行政法院為了讓停止辦案的庭長、法官進行研究工作,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成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研究。研究的項目和成員將由院長指定。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網站,他們成立了行政法學研究中心,該中心負責研究行政法及相關議題,並提供政府部門及大眾相關法律意見及諮詢服務。因此,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實務,他們可能根據需要成立特定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具體的研究工作。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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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3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