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該法規允許高等行政法院為了讓停止辦案的庭長、法官進行研究工作,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成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研究。研究的項目和成員將由院長指定。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網站,他們成立了行政法學研究中心,該中心負責研究行政法及相關議題,並提供政府部門及大眾相關法律意見及諮詢服務。因此,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實務,他們可能根據需要成立特定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進行具體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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