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單位承辦文稿必須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除非本規程有其他規定。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據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範例:例如,一個單位的部門在准備一份文稿時,該文稿需要被上級主管核定才能正式發布,所以根據這項規定,該文稿需要逐級核轉送至陳院長核定。 2. 前項授權的範圍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 範例:為了確定不同層級負責的範圍,高等行政法院需要訂定一份分層負責明細表,明確規定各層級的責任和權限。 3. 高等行政法院需要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內容,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准。 範例:在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時,高等行政法院需要將明細表的內容提交給司法院審核和批准。 4. 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自行制定辦事要點,並提交給司法院保留查閱。 範例:為了更有效地執行工作,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自行制定辦事要點,並提交給司法院作為參考和查閱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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