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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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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2.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3. 3.高等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4.高等行政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單位承辦文稿必須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除非本規程有其他規定。一般例行文稿可以根據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範例:例如,一個單位的部門在准備一份文稿時,該文稿需要被上級主管核定才能正式發布,所以根據這項規定,該文稿需要逐級核轉送至陳院長核定。 2. 前項授權的範圍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來確定。 範例:為了確定不同層級負責的範圍,高等行政法院需要訂定一份分層負責明細表,明確規定各層級的責任和權限。 3. 高等行政法院需要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的內容,並提交給司法院核准。 範例:在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時,高等行政法院需要將明細表的內容提交給司法院審核和批准。 4. 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自行制定辦事要點,並提交給司法院保留查閱。 範例:為了更有效地執行工作,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自行制定辦事要點,並提交給司法院作為參考和查閱的依據。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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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規定:「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