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1 條採檢查的範疇,指的是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要對以下事項進行稽查: 1. 檢查每月的款項支用是否按照預算計畫進行,是否超過預算。 2. 檢查每月結存的款項是否與實際現存的款項相符。 3. 檢查收支相關的單據是否完整。 4. 檢查款項支用和購置發給物品的核實情況。」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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