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根据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0條,總務科在發給物品時需要以領物單作為憑證,並且在發放後需要注明實際發放的數量。每個月底,這些發給物品的記錄會被歸入冊,以便進行核對。 參考資料:最新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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