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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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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0條,總務科在發給物品時需要以領物單作為憑證,並且在發放後需要注明實際發放的數量。每個月底,這些發給物品的記錄會被歸入冊,以便進行核對。 參考資料:最新的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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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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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0 條規定:「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