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總務科在支出款項時,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事實上無法取得單據,則需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並由主管人員蓋章證明。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院各單位在支出款項時能夠有正式的文件來證明。目的是要建立一個透明、可追蹤的支出制度,以防止財務不當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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