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9

快速跳轉

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總務科在支出款項時,必須取得正式單據。如果事實上無法取得單據,則需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並由主管人員蓋章證明。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院各單位在支出款項時能夠有正式的文件來證明。目的是要建立一個透明、可追蹤的支出制度,以防止財務不當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規定:「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