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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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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2. 2.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的兩項規定,答案如下: 1.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根據這項規定,總務科在收到或支出款項時,應立即進行分類登記。這表示他們必須將款項的相關資訊,如金額、來源或去向等記錄在帳簿中。例如,如果總務科接收到一筆500元的款項,他們將在帳簿上登記該項收入。 2.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根據這項規定,每天結束收支業務後,總務科應立即檢查所使用的單據,並將其提交給會計室進行登帳。這表示他們必須確保所使用的單據與記錄的金額和資訊一致。例如,如果總務科在收款時使用了一張收據,他們需要確保該收據的金額和收款記錄相符,然後將其送到會計室進行登記。 以上答案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進行解釋,並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與之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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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8 條規定:「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