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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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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的職員在未經宣布的事件中,應該嚴守秘密。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處理案件時的秘密性,以防止外界對案件進行不當的干擾或泄漏。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在處理一宗未宣布的敏感案件時,必須保持對該案件的細節和文件等相關資訊的保密。該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解釋說明文件》等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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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