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的職員在未經宣布的事件中,應該嚴守秘密。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處理案件時的秘密性,以防止外界對案件進行不當的干擾或泄漏。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在處理一宗未宣布的敏感案件時,必須保持對該案件的細節和文件等相關資訊的保密。該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解釋說明文件》等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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