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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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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
  2. 2.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 1. 院長負責全院行政事務的管理,對於院內事務的處理,可以使用命令的方式進行。對於一般事務,可以使用命令書並交由書記處進行傳閱簿的方式進行。 2. 院長為了督促行政事務的進行,可以自行確定完成事務的期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書,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這些規定說明了院長對於行政事務的權責以及處理方式。例如,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院長可能會使用命令書來指示書記處處理一些尋常事務的文件。另外,院長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行政事務的完成期限,以確保行政事務的順利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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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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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規定:「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處以傳覽簿行之。院長因督促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