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 1. 院長負責全院行政事務的管理,對於院內事務的處理,可以使用命令的方式進行。對於一般事務,可以使用命令書並交由書記處進行傳閱簿的方式進行。 2. 院長為了督促行政事務的進行,可以自行確定完成事務的期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書,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這些規定說明了院長對於行政事務的權責以及處理方式。例如,在一個具體的案例中,院長可能會使用命令書來指示書記處處理一些尋常事務的文件。另外,院長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行政事務的完成期限,以確保行政事務的順利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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