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庭數之擬議。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了院長在工作中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院長擁有以下職責: 一、決定工作計畫。 二、核定法律建議案和高等行政法院的單行法規。 三、擬議庭數。 四、擬議職員員額。 五、提示編製概算和預算案。 六、監督指導並考核各單位的工作。 七、負責職員的任免、獎懲、監督和考核。 八、判行重要的行政文件。 九、主持法官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十、監督考核上級機關的重要行政命令的執行。 十一、核定向上級或相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的事項。 十二、處理人民陳訴事件。 十三、處理其他有關院務的事項。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於2002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並於2003年1月15日施行。該規程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組織和運作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該法規中的第10條,院長在院務中有著多項職責,包括工作計畫的決定、法律建議案的核定、庭數的擬議、職員員額的擬議等等。這些職責涵蓋了院務的各個方面,並且體現了院長作為高等行政法院的最高負責人所應負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2. 高等行政法院網站上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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