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當院長認為對於行政事務有必要進行諮詢時,可以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根據這項條文,院長可以依照需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討論和諮詢,以便更好地處理行政事務。這個規定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機制,使得法院能夠充分利用內部意見和專業知識來做出相應的決策。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並且可以舉出一個具體的範例,說明院長召集庭長會議或其他相關會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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