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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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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當院長認為對於行政事務有必要進行諮詢時,可以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根據這項條文,院長可以依照需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討論和諮詢,以便更好地處理行政事務。這個規定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機制,使得法院能夠充分利用內部意見和專業知識來做出相應的決策。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並且可以舉出一個具體的範例,說明院長召集庭長會議或其他相關會議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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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或行政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