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可以根據該院事務的增減和業務的需要,擬定每年的預算計劃,並提交給司法院核辦。具體來說,這意味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該根據該院的需求和財務狀況,制定一份年度預算計劃,並將其提交給司法院進行核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高等行政法院的運作和業務能夠得到必要的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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