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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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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可以根據該院事務的增減和業務的需要,擬定每年的預算計劃,並提交給司法院核辦。具體來說,這意味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該根據該院的需求和財務狀況,制定一份年度預算計劃,並將其提交給司法院進行核實。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高等行政法院的運作和業務能夠得到必要的財政支持。

  • 行政法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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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得視該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