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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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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制定。 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該修正案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定並於108年7月4日生效。修正案的第16條之1第2項明確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法源依據。根據這項修正案,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具有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的效力。 因此,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是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所授權制定的一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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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規定:「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