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1 條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制定。 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該修正案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定並於108年7月4日生效。修正案的第16條之1第2項明確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的法源依據。根據這項修正案,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具有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的效力。 因此,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1條是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所授權制定的一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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