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專業法庭可以設置庭長,負責整理該法庭的行政事務。庭長還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情況配置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庭長的職責包括協調法庭內的工作,確保事務的順利運行。這些事務包括審理案件、處理文件、分派工作等。庭長負責指導和監督其他成員的工作,以確保法庭的效率和效果。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相關行政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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