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8-1條規定了高等行政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室以及置司法事務官和主任司法事務官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設有司法事務官室,同時置司法事務官,如果有超過兩人,還需置主任司法事務官。根據第2項,司法事務官的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 根據司法院所公布的《司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室辦法》,司法事務官室的負責事項包括了庭審事務、法律事務、證據調查事務、起案審查事務、職權行使事務、裁判書管理事務等。司法事務官則負責協助審判委員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例如起草審判程序書、案件研究與分析等。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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