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2 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這表示司法事務官在行政方面的執行應受到院長的監督。具體的參考資料以行政法院相關法規或判例為主,並沒有提及任何特定參考資料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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