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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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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行使職務時,應受該管事務庭長的職務監督。如果該庭未有庭長,則由院長指定適當的人員執行監督職務。 相關參考資料:根據台灣司法院網站上的高等行政法院網頁(https://www.taiwanlawresources.com/),可以找到有關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法規和規程。其中包括《司法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在解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3 條時,我們可以參考這些法律文件以了解相關法規的內容和適用。 範例:例如,當一個司法事務官在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務處理時,他必須受該案件所屬庭長的監督和指導。如果該案件所屬庭沒有指定庭長,那麼該院的院長會指定一名合適的人員來擔任監督的職責。當該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案件時,他必須受到指定的庭長或院長的監督,確保處理程序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程的要求。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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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3 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