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第 四 章 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程序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理由。 三、內容。 四、簽署人。 五、年月日。
-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 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 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