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3
  1.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2. 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