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2

快速跳轉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2條,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行使同意權包括以下人員的任命: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大會同意總統提名之重要官職,而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其他官職時,需經國民大會同意。參考資料顯示,國民大會贊同或否決這些官職的人員任命,以保障官員的遴選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第十五條,自1948年至2005年,由立法委員組成的國民大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職權,包括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的同意權。這些人員的任命必須經國民大會的同意。同樣地,《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國民大會對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考試委員,以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的任命也需進行同意。這些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這些關鍵職位的任命程序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總的來說,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2條旨在確保國家重要官職的任命程序具有民主、公正和透明的特性,以保障法治和憲政的實施。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2 條規定:「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