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這表示總統提名咨文應該以書面形式送達國民大會,並由議長將咨文印製成文件,分發給所有代表。同時,議長也要將咨文提交給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 根據這項規定,提名咨文送達全體代表後,審查委員會應在咨文印送代表十天後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審查委員會有十天的時間來詳細檢查提名咨文,並準備進行審查程序。 範例:總統提名某人擔任內閣要職,將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3條的第1項規定,議長將提名咨文印製成文件並分發給所有代表。接著,根據第2項規定,審查委員會將於提名咨文印送代表十天之後開始進行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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