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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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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2. 2.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3. 3.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4條規定了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的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程序。根據該條款,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並設有多個分組進行被提名人資格的審查。然而,關於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資格的審查,則需由各分組的聯席會議進行。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的設置及所審查的被提名人則由代表協商決定。各分組的代表可以自由認定參加,如果必要的話,可以通過代表協商或抽籤的方式決定參加人數。在提交給大會的各分組名單後,不得再進行改認。 例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委員會可以設置三個分組,每個分組有代表自由選擇參加的權利。每個分組審查不同的被提名人資格,最終提交給大會的名單不得再進行修改。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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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