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4條規定了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的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程序。根據該條款,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並設有多個分組進行被提名人資格的審查。然而,關於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資格的審查,則需由各分組的聯席會議進行。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的設置及所審查的被提名人則由代表協商決定。各分組的代表可以自由認定參加,如果必要的話,可以通過代表協商或抽籤的方式決定參加人數。在提交給大會的各分組名單後,不得再進行改認。 例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委員會可以設置三個分組,每個分組有代表自由選擇參加的權利。每個分組審查不同的被提名人資格,最終提交給大會的名單不得再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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