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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二章 審查委員會組織

§ 4–85

4
  1.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2.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
  3. 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6
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每分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
7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8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