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每分組各設召集人七人,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6 條,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是由總召集人和各分組的召集人所構成。其中總召集人有七人,而每個分組也各自設有七人的召集人。他們的選舉方式是根據代表協商的結果推薦產生的。 參考資料: National Assembly Exercise Consent Act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Article 6 (第 6 條) 范例: 依照這個法條的規定,當國民大會需要進行審查工作時,審查委員會的總召集人和各分組的召集人的選舉方式是由代表協商所推薦產生的。舉例來說,如果代表們在協商中推薦了七位候選人來擔任總召集人職務,那麼這七個人就會成為審查委員會的總召集人。同樣地,每個分組也會根據代表的協商選舉產生七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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