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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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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7條規定,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這表示在國民大會進行審查工作時,不論是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的會議上,會由召集人和其他委員互相推選,輪流擔任會議主持人的角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會議主持權的輪流分配,以使會議可以公正順利地進行。該規定的參考來源不明,故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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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7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