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7條規定,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輪流主持會議。這表示在國民大會進行審查工作時,不論是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的會議上,會由召集人和其他委員互相推選,輪流擔任會議主持人的角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會議主持權的輪流分配,以使會議可以公正順利地進行。該規定的參考來源不明,故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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