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8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進行審查時,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議。這意味著如果委員會有10位委員,至少有4位委員必須出席才可以進行審查。此規定旨在確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有足夠的參與度和多樣的意見來進行審查工作。我暫時並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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