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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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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8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進行審查時,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開議。這意味著如果委員會有10位委員,至少有4位委員必須出席才可以進行審查。此規定旨在確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有足夠的參與度和多樣的意見來進行審查工作。我暫時並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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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8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有參加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