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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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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依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9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在進行審查時,應以公開方式進行。然而,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部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及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國民大會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進行審查時,通常應該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這意味著審查委員會或分組會議的議事過程及內容可以被公眾觀察和知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國民大會可能認為有必要改開秘密會議。這可能是因為某些議題或信息具有機密性,需要在較為保密的環境下進行討論和審查。 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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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9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會議以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依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