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如有必要變更日程時,由審查委員會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提報大會。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0條的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進行審查時應依照大會日程表的規定進行。如果有必要變更日程,則審查委員會需要提請程序委員會決定,並將變更後的日程提報給大會。 舉例來說,如果在審查某個議案時,審查委員會決定需要更改原定的日程安排,他們需要向程序委員會提請進行討論並做出最終決定。最後,審查委員會會將變更後的日程安排提報給大會,以便執行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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