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代表參考。秘書長應將前項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於審查委員會開會前五日印送各委員。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1條,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以及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代表參考。秘書長則需要在審查委員會開會前五日將上述資料連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印送給各委員。 作為一個法律專業人士,我正在使用提名條例作為參考來回答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提名機關應向代表們提供被提名人的相關資訊,例如財產、稅務和刑案紀錄等。同時,根據這個條例,秘書長需要在審查委員會開會前五日將這些資料和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印送給各委員。這樣可以確保提名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作為這個條例的一個範例,我可以提到台灣的總統遴選。根據這個條例,提名機關會提供候選人的相關資訊給遴選委員會成員,例如個人財產、稅務記錄和刑事紀錄。這些資訊的提供可以協助遴選委員會成員做出明智的選擇,確保遴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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