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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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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2. 2.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2條,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委員會需要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需要自行介紹自己並說明其資格和適用的法條,以及表達其抱負。每個被提名人的自我介紹時間原則上為二十分鐘。 2. 在所有被提名人完成自我介紹後,將進行分組審查。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組織法 - 考試院組織法 - 監察院組織法

  • 司法院組織法法規
  • 考試院組織法法規
  • 監察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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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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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2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