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2條,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委員會需要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需要自行介紹自己並說明其資格和適用的法條,以及表達其抱負。每個被提名人的自我介紹時間原則上為二十分鐘。 2. 在所有被提名人完成自我介紹後,將進行分組審查。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組織法 - 考試院組織法 - 監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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