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分組審查時,該分組所審查之被提名人均應到會備詢。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3條,當分組審查時,被提名人應該與會受審問。意思是在審查被提名人的適格性時,該被提名人應該親自到場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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