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4條,關於分組審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如果有委員已登記詢問但沒有足夠時間詢問,可以改為書面詢問,由主席轉交給被提名人回答。 範例:如果委員A在詢問被提名人資格時只有五分鐘,沒有足夠時間得到回答,他可以改為書面詢問,由主席轉交給被提名人回答。 2. 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個被提名人回答時間原則上為二十分鐘。如果有委員提出的書面詢問,被提名人在綜合答復時需要一併回答。 範例:如果委員B提出書面詢問,在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時,被提名人需要回答委員B的書面詢問。 3. 再詢問:對於被提名人的綜合答復,委員可以再次提出詢問一次,時間限制為五分鐘,被提名人應該再次回答,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 範例:如果委員C對被提名人的綜合答復有進一步的疑問,可以再次提出詢問,時間限制為五分鐘,被提名人應再次回答,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最新修正日期: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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