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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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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組審查程序如左: 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委員得改提書面詢問交由主席逕送被提名人。 二、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委員提出之書面詢問,由被提名人於綜合答復時一併答復之。 三、再詢問:對被提名人之綜合答復,委員得提出再詢問一次,時間以五分鐘為限,被提名人應再行綜合答復,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
  2. 2.對前項被提名人之詢問,委員得要求被提名人在詢問時間內即席答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4條,關於分組審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如果有委員已登記詢問但沒有足夠時間詢問,可以改為書面詢問,由主席轉交給被提名人回答。 範例:如果委員A在詢問被提名人資格時只有五分鐘,沒有足夠時間得到回答,他可以改為書面詢問,由主席轉交給被提名人回答。 2. 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個被提名人回答時間原則上為二十分鐘。如果有委員提出的書面詢問,被提名人在綜合答復時需要一併回答。 範例:如果委員B提出書面詢問,在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時,被提名人需要回答委員B的書面詢問。 3. 再詢問:對於被提名人的綜合答復,委員可以再次提出詢問一次,時間限制為五分鐘,被提名人應該再次回答,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 範例:如果委員C對被提名人的綜合答復有進一步的疑問,可以再次提出詢問,時間限制為五分鐘,被提名人應再次回答,時間原則上為十分鐘。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最新修正日期: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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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4 條規定:「分組審查程序如左: 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以十分鐘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