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組審查完竣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5條之規定,各分組在審查完成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具體來說,審查委員會可根據分組審查報告來進一步評估和討論相關議題。這樣的程序旨在讓審查委員會對各分組的審查結果進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做出相關的决策或決議。 論述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法構教材,尤國強、郭永郁編著,2019年1月出版。 範例:例如,審查委員會可能是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他們可以以各分組審查報告為基礎進行綜合評估和討論。這樣的報告可以提供各分組的意見和結論,以及相關議題的相關事實和情報,有助於審查委員會做出具有參考價值的決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