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6條的詳細解釋如下: 1. 第16條第1項規定,在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立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這意味著審查委員會應該綜合考慮各分組的審查報告,進行總體評估。 2. 第16條第2項規定,綜合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經過決議,可以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這表示審查委員會有權邀請被提名人出席會議,向委員會說明其立場、觀點或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案件,涉及提名某人為特定職位。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各個分組可能進行了獨立的審查,然後提交了各自的審查報告。根據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審查委員會會在聽取各分組的審查報告後,進行綜合審查,對所有的審查報告進行評估和總結。如果審查委員會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進一步了解被提名人的情況,根據第16條第2項,他們可以邀請被提名人出席會議,向委員會說明他們的立場和觀點。 最新資料來源: -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行政院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410 的159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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